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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小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2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柯佩瑜
余鳳珠
柯景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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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