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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小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小字第460號
原      告  活力廚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珠  
被      告  東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誤將款項匯入被告帳戶,而請求返還,查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