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基小字第460號
原 告 活力廚坊有限公司
被 告 東功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誤將款項匯入
被告帳戶,而請求返還,查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