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小字第 4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48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林律丞  
被      告  王崟釩(原名王嘉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