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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小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58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張玉芳  
            賴虹廷  
被      告  周洪貴  



            周湘芸(原名周聖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