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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小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8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許哲嘉(原名施哲嘉、施學彣、施詠翔、施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8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