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基簡字第184號
原 告 周汶璇
被 告 中租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且其雖另
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本院另案115年度救字第19號駁回確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