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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簡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      告  馬仕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起訴狀繕本尚未合法送達被告,為保障被告應訴之權利,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彭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