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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簡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曾彥理  
被      告  誌毅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東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46號裁定命原告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4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