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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蔡明軒  
複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春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