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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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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簡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學齊  
上 訴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寄存送達,經10日始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5年5月11日(星期一)提起上訴始稱法(上訴人住基隆市,依法無加計在途期間之問題),是上訴人遲至115年6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顯然已逾20日不變期間,且屬不能補正,故其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