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基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學齊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寄存送達,經10日始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5年5月11日(星期一)提起上訴始稱
適法(上訴人住基隆市,依法無加計
在途期間之問題),是上訴人遲至115年6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顯然已逾20日不變期間,且屬不能補正,故其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