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A02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主張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
非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非訟標的價額,並
按系爭非訟標的價額依
非訟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補繳聲請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