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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基小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欠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基小字第27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姜元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