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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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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基小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基小字第4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萬4,560元及利息,查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東鎮,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