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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基簡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基簡字第13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高唯𬓲(原姓名高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而原告於115年5月29日收受通知後未補繳,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足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