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5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代位
債務人呂易晨請求
分割遺產,卻以呂易晨為
被告,且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亦未記載
訴訟標的價額及真正被告之姓名、
住所,與起訴必備之法定程式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㈠㈡任1項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㈠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新北市○○區○○路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記載真正被告姓名、住所之
起訴狀(應載明
本件案號,且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㈡查報
上開房地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足以
佐證交易價額之資料),及債務人呂易晨就上開房地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上開房地交易價值,乘以呂易晨之
應繼分比例),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萬0,805元。
㈢陳報本件共有物之分割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