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洪穩晉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前項裁定確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判意旨參照)。 ㈠
原告起訴聲明為:⒈確認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5年6月21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2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⒉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之相同層次、型態最近1年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3,650元,以建物面積共91.84平方公尺(計算式:房屋層次面積42.62平方公尺+平台面積4.85平方公尺+地下一層面積38.14平方公尺+共用部分6.23平方公尺=91.84平方公尺),推估系爭不動產市價約400萬8,816元(計算式:系爭不動產面積91.8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萬3,650元=400萬8,8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202萬元,故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02萬元定之,而聲明第2項與第1項訴訟標的固不相同,但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合,且均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方法及數額相同,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134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134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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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隆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