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鈺驊
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
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分會審查通過准予
扶助為由,提出本件聲請,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准予
扶助證明書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
起訴狀所載內容形式上審查,尚難
遽認其起訴係顯無理由之望,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
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