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
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
更生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
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2,150元【計算式:(1+4)×10×43=2,150】,即依聲請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聲請人前經債務協商成立後二度毀諾(民國113年9月、114年9月),故應詳細說明兩次毀諾之具體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如逾1期後經催告仍不繳納之理由、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證明該二次毀諾均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及前開商業保險(含人壽、儲蓄型、投資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除聲請人已提出之2筆保單資料外)等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並說明聲請人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情形。
五、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
迄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政府補助款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時間(聲請人稱遭
資遣是否領有
資遣費、失業給付等),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通知函、帳戶明細等),另請補正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主張需扶養其父、未成年之子,應說明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法定
扶養義務人為何,並提出其父及子之
戶籍謄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有收入情形(聲請人主張已
離婚扶養未成年之子、聲請人之父入住義大護理之家,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其等是否領有退休金、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津貼、低收入戶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扶助等政府補助或津貼)等相關證明資料。
七、聲請人應據實報告本件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稱於114年10月出賣其名下房地,應提出
買賣契約、實價登錄資料、價金分別清償之各該
債權人暨債務額並附還款證明;另說明保單質借22萬餘元之時點、用途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