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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周鈞緯  

代  理  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更生程序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計算式:(1+5)×10×43=2,580】,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毀諾,故應陳報協商之金融機構及清償方案為何?是否曾依約繳款?繳款期數?各期所繳金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應提出相關資料證明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
三、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受益人投保之強制險以外商業保險(含人壽、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及前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料。
四、請說明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五、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政府補助款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時間,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主張為職業計程車駕駛〈車輛自有或靠行?〉,月收入3萬元,查其係以3萬4,800元為勞保月投保薪資,應提出其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並補正112、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主張需扶養父母,應說明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如配偶、子女、孫子女),並提出其父母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有收入情形(如退休金、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津貼、政府補助款等)等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