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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嵩壽  

代  理  人  王彥廸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嵩壽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賴嵩壽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此悉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本件復權聲請,即與旨揭法條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