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江冰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盛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請求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50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
強制執行,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相對人係請求執行江有源名下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4/20之
應有部分,其執行標的金額為3,408萬3,247元(計算式:本金31,038,885元+利息3,044,362元=34,083,247元),有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
假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115年3月26日函及
查封筆錄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4,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