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張佳宜
上列
聲請人因張清雄、張舒淳、張舒然與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亦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本文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行言詞辯論,為核對訴訟
代理人未到場參與之該次言詞辯論筆錄內容,
爰依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交付
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被告張清雄、張舒淳、張舒然之
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上,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院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