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江秉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黃美等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以
起訴狀表明之
訴之聲明,係命被告陳黃美給付新臺幣(下同)84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之
遲延利息,
暨命被告博盈地產有限公司、張政斌
連帶給付1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008,000元(計算式:840,000元+168,000元=1,0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