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虹毓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6,98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按月計付500元之延滯金。經核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2日止,
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0,30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