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簡敏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僑府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4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5(即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賠償
違約金204萬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經核算至其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9日止,
訴訟標的金額為610萬9,800元(計算式:340萬元+66萬9,800元+204萬元=610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