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淑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淑芬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6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即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5日)7,220元,共計165,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