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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石正財
訴訟
代理人
楊儒樵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萬2,870元(含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2月10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1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