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偉廷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6,485元(算式:116,207元+利息278元=116,485元,利息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