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興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沈家聲、張淑珠發
支付命令,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3,080元(含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之利息),應繳納
裁判費2萬0,571元,扣除之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0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