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岑庭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4年度司促字第6304號
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本息;後被告就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原告請求本金加計「視為起訴前之利息與
違約金數額」共105,699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係105,6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