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東盈機械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晟機械有限公司、祥菱機械有限公司、東信機械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以
起訴狀表明之
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之
遲延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