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蘆洲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福報關行即曹清福、三昌企業社即林子涵、安達企業社即王美足、鐿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7,230元(計算式:5,345,420元+345,810元+126,000元=5,817,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9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