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金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7,764元(計算式:本金9萬5,827元+民國95年2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1日之利息33萬1,937元=42萬7,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