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派堂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查,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470元(計算式:4萬5,419元+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5萬3,051元=19萬8,4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1,8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