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建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騰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全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616元(計算式:6萬1,308元+起訴前利息308元=6萬1,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