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陳麗津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30元,該裁定於115年6月9日送達原告,由原告之同居人收受,並於同年6月10日送達
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是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已於115年6月24日確定,原告應於115年6月29日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上開欠缺,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