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被      告  興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芯妤  
被      告  吳清輝  

            潘芯妤  
            鄭國雄    基隆市○○區○○街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1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4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於民事起訴狀所載地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亦為原告之公司登記地址)之警察機關原告逾期正,有多元化案件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