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周汶璇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
115年度補字第2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於民事
起訴狀所載地址,
惟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
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姜晴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