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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啟明  
被      告  杜茂盛  

            張清雄  

            張舒淳  


            張舒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佳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因尚有以下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民國115年5月26日前具狀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塗銷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現仍登記抵押權人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黃菊梅,則被告等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如何能逕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