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李錦雲
黃淑麗
黃淑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