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古昌彬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5年3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