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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曜華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22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珍味香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基二信暖暖分社
曜華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12月5日
543,717元
SG2347102
支票
002
珍味香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基二信暖暖分社
曜華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1月5日
543,716元
SG2347109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