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3月1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