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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廖雪宏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7051-7
1張
1000

2
同上
077-ND-0007052-9
1張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