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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庭法 官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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