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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蘇世仁   被   告 石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仁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桃 園縣桃園市○○街○○○號一樓,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據,另本件之 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得由侵權行 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蔡聰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  法院書記官 方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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