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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家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子女撫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當庭裁定命原   告於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四百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蔡聰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方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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