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