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民事庭
~B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 法院
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