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雲惠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支付命令聲請費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年八月十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民事庭
~B 法 官 蔡聰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 法院
書記官 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