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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八萬五千五百六十九元,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何怡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 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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